诉讼和仲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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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的比较

2024-12-23 1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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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失莫忘
内容描述


诉讼

仲裁

定义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法院在处理争议时会根据法律进行裁判,具有强制性。诉讼程序严格,通常适用于各种法律纠纷,包括刑事、民事、商事、劳动等领域。

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双方在仲裁机构(如仲裁委员会)进行纠纷裁决,仲裁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做出裁决。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保密性,通常适用于商业合同、劳动争议等领域。

程序

诉讼受理机构为法院,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依法律授予的权力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民事诉讼则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无权自由选择。只有合同纠纷、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但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受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民间机构。仲裁员是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济贸易知识、品行端正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仲裁员,甚至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事项都可以选择,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权。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既能保证有效地避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又能有效地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理条件

一方当事人只要侵害了他方的民事权益,他方就享有了是否到法院起诉的决定权,而不论侵权一方是否同意,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必须受理

申请仲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有仲裁协议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只能仲裁财产纠纷,不能仲裁人身关系纠纷。

时间

诉讼程序会因不同的情况而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一般的案件情况是一审程序终结后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裁判后发生法律效力,再而进入执行程序;也有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定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或者二审生效后,一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继续进行诉讼,导致案件进入马拉松式运动的状态持续1-2年左右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在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前提下案件一次裁决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效率要高一些。上仲规则规定的审理时间是四个月。

专业性

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非常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通常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能从专业角度和法律角度全面解决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通常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上海仲裁委员会为例,其聘请了1991名仲裁员,来自111个国家和地区,覆盖了全部东盟和RCEP国家以及77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具有扎实法律功底和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民商事领域的资深专业水准,可以使用42种语言进行仲裁。

费用

550万美元为标的额,诉讼费约33000美元。诉讼费有退回的可能,仲裁费几乎没有。

550万美元为标的额,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合计40000美元总体而言,仲裁所花费的成本更大

保密性

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如果公司与上下游企业产生诉讼,则公司的贷款银行、合作伙伴、投资人、收购方从网上都能查询到涉诉信息,合作通常会受到影响。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同时,仲裁裁决书不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国内保全和执行

法院诉讼保全的操作一般是完成保全后再通知对方当事人,若能查封对方的财产,有利于在诉讼中给对方施加压力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执行庭应当执行,执行庭不得审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定、诉讼中的证据是否合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相对较小

仲裁委无法保全,需通过法院,保全的程序相对繁琐,还存在保全法院和仲裁委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并且,仲裁庭一般在受理案件后很快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案件,若此时未完成保全,则对方收到通知后转移财产,不利于后续的执行。对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庭除了对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还可对仲裁程序的证据进行审查执行庭可对裁决中的实体问题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执行该裁决。

国际保全和执行

由于缺乏已全面生效的国际公约,中国法院判决目前尚无法依靠国际公约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内国法院判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就只能依靠其他途径实现,主要包括1. 两国双边司法协助条约2. 两国互惠关系3. 被申请国国内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目前约40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类似协定。

国际间订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并于195967日生效。《纽约公约》约定,各缔约国之间应当依照公约约定互相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之仲裁裁决,唯当存在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之情形时,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1987年,中国在声明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前提下正式加入《纽约公约》。截至202412月,公约缔约国(含国家和地区)已达172个,这为公约在全球有效推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而使得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越来越流行以国际仲裁的方式进行仲裁裁决国际可执行性比诉讼判决更强,这是其无可替代的优势。法院不可以法律错误或事实错误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能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实质审查。


附:纽约公约签约国

Contracting State

Signature

Ratification, Accession (a), Succession (d)

Afghanistan

Albania

Algeria

Andorra

Angola

Antigua and Barbuda

Argentina

Armenia

Australia

Austria

Azerbaijan

Bahamas

Bahrain

Bangladesh

Barbados

Belarus

Belgium

Belize

Benin

Bhutan

Bolivia (Plurinational State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2

Botswana

Brazil

Brunei Darussalam

Bulgaria

Burkina Faso

Burundi

Cabo Verde

Cambodia

Cameroon

Canada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Chile

China3

Colombia

Comoros

Cook Islands

Costa Rica

Côte d'Ivoire

Croatia2

Cuba

Cyprus

Czech Republic4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Denmark

Djibouti

Dominica

Dominican Republic

Ecuador

Egypt

El Salvador

Estonia

Ethiopia

Fiji

Finland

France

Gabon

Georgia

Germany5,6

Ghana

Greece

Guatemala

Guinea

Guyana

Haiti

Holy See

Honduras

Hungary

Iceland

India

Indonesia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Iraq

Ireland

Israel

Italy

Jamaica

Japan

Jordan

Kazakhstan

Kenya

Kuwait

Kyrgyzstan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tvia

Lebanon

Lesotho

Liberia

Liechtenstein

Lithuania

Luxembourg

Madagascar

Malawi

Malaysia

Maldives

Mali

Malta

Marshall Islands

Mauritania

Mauritius

Mexico

Monaco

Mongolia

Montenegro7

Morocco

Mozambique

Myanmar

Nepal

Netherlands (Kingdom of the)

New Zealand

Nicaragua

Niger

Nigeria

North Macedonia2,8

Norway

Oman

Pakistan

Palau

Panama

Papua New Guinea

Paraguay

Peru

Philippines

Poland

Portugal9

Qatar

Republic of Korea

Republic of Moldova

Romania

Russian Federation

Rwanda

San Marino

Sao Tome and Principe

Saudi Arabia

Senegal

Serbia2

Seychelles

Sierra Leone

Singapore

Slovakia4

Slovenia2

South Africa

Spain

Sri Lanka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tate of Palestine

Sudan

Suriname

Sweden

Switzerland

Syrian Arab Republic10

Tajikistan

Thailand

Timor-Leste

Tonga

Trinidad and Tobago

Tunisia

Türkiye

Turkmenistan

Uganda

Ukraine11,12

United Arab Emirates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13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ruguay

Uzbekistan

Venezuela (Bolivarian Republic of)

Viet Nam

Zambia

Zimbabwe

历史发布
  • 行业知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各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2025年3月29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本办法适用于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第三条 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第四条 保险机构为高危行业、领域单位承保安责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第五条 规范安责险和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衔接,优化保险产品设计,避免重复投保。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八条 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实施的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支出等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前款对应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第十条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安责险工作。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第十一条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四)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五)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第十三条 安责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厘定承保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第十五条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第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的细则或标准,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指导,可以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工作。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立三方合作机制,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公平公正合规运行。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第二十条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合理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单位特点和被保险人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主动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预防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或销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第二十六条 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保企业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安责险规范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并保障数据安全。第四章 理赔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并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保险机构赔偿保险金或先行支付赔偿保险金等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基础信息、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保险机构承保赔款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支出信息等进行数据交互共享。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当将实施安责险制度情况,列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督促落实到位。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下列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承保、拒绝承保、解除安责险合同的;(二)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存在超出佣金比例上限、返还手续费、恶意低价承保、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三)以故意夸大事故隐患引诱生产经营单位与其订立安责险合同的;(四)未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或预付赔偿保险金的;(五)未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六)未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拖欠受委托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七)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资料的;(八)泄露被保险人职工信息或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九)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或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情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二)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三)对事故预防服务不予配合的;(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对于因政府干预导致市场垄断现象发生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各类参与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达成垄断协议,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挪用、占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对在监管过程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依法受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安责险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用语含义是:矿山行业、领域单位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矿山行业、领域单位包括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单位,是指从事陆上采油(气)、海洋采油(气)、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无储存设施的除外)等活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单位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行业、领域的单位。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水路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旅客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管道运输单位是指从事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的单位。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井巷工程、矿山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工程等的单位,包括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有关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爆破作业和销毁等活动的单位。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单位是指从事纳入《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等生产活动的单位。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单位是指在海洋开放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捕捞及运输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包含以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家庭和渔船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所使用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从业人员是指被保险人的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第三者是指除前述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佣金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报酬。第四十五条 鼓励本办法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同时废止。

    发布于:2025-04-14 17:00:58
  • 行业知识船舶/公司/个人制裁检索网站汇总

    [政府官方]美国:https://sanctionssearch.ofac.treas.gov/欧盟:https://sanctionsmap.eu/#/main英国:https://search-uk-sanctions-list.service.gov.uk/联合国:https://main.un.org/securitycouncil/en/content/un-sc-consolidated-list[第三方]opensactions全球整合检索(数据来源可靠,目前正在与官方网站结合试用中):https://www.opensanctions.org/datasets/sanctions/

    发布于:2024-12-23 16:14:57
  • 行业知识欧盟金融制裁对象合并名单(包括个人、团体和实体)

    根据相关政策,欧盟会在必要时进行干预,以防止冲突或应对新出现的或实际发生的危机。在某些情况下,欧盟的干预可能表现为限制性措施或“制裁”。金融制裁的实施,特别是资产冻结,成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义务。由于参与到大部分的金融转账,在这方面信贷和金融机构肩负着特别的责任。为了促进金融制裁的执行,欧洲银行联合会、欧洲储蓄银行集团、欧洲合作银行协会、欧洲公共银行协会(“欧盟信贷行业联合会”)以及欧盟委员会认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欧盟合并名单,列出所有受金融制裁和资产冻结影响的个人、团体和实体。信贷行业联合会建立了一个初步的数据库,其中包含该合并名单。随后,欧盟委员会接管了这个数据库,并负责其维护和更新合并的制裁名单。在这方面,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6月推出了一个新网页,在该网页上发布了以资产冻结为内容的金融制裁合并名单,名单以不同格式展示,请参阅下面的链接:https://data.europa.eu/data/datasets/consolidated-list-of-persons-groups-and-entities-subject-to-eu-financial-sanctions?locale=en

    发布于:2024-11-28 16: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