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1)理论上,FOB条件,由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集装箱)。(2)出口商办理装运手续,是作为进口商的代理(ON BEHALF OF THE IM-PORTER TO TAKE CARE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3)既然出口商办理装运手续是作为进口商的代理,那么这个责任,从原则上,似乎首先应由进口商承担。然后再根据不管是否存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明示或者暗示的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关于安排装运的代理协议来划分责任。
第二点:(1)FOB条件,买卖双方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这个是常识。(2)从表面上看,这个问题显然发生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因此,似乎与出口商无关。(3)出口商在装箱出运后,应该给进口商发过装运通知,其中应该包括货物的细节。作为进口商,根据包括装箱单、装运通知在内的各种信息来源,应该非常清楚货物的毛净重数据。进口港卸货作为货物运输的一个连续环节,相关的业务细节和要求是作为承担运输责任的进口商事先应该搞清楚的。如果进口商事先掌握情况,自然可以及时通知出口商避免麻烦的发生。现在,看来进口商不是不了解情况,就是了解情况疏于通知出口商。如果是这样,进口商的责任是明显的。出口商代进口商行使装运之责,进口商显然应将包括各项业务细节在内的信息全面及时地通知出口商,因为这是出口商代为履行装运责任的基本条件。如果进口商没有充分掌握情况,或者掌握情况但疏于通知,那么责任在进口商一方。用大白话说,就是,即使出口商确实多装了,出口商也仅仅是代进口商履行装运责任。或者说出口商仅仅是进口商的一只手。进口商要让出口商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向出口商提供包括进口港卸货细节在内的必要信息。否则,责任是在进口商那边。毕竟手是要靠脑子指挥的,脑子那边没有发指令,怎么能指望那只手做好工作呢?
第三点,现在发生货物和船只的损失是个事实问题,但造成这个事实的全部的、真实的原因是不是超重?这本身需要搞清楚。其他方面有没有责任?我想,需要调查清楚。
第四点,这种问题,即便在处理的程序上也应该由对方首先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付后再找责任方。找出口商好像程序上不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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